一、歐盟CE認證的基本要求及協(xié)調標準
1985年5月7日,歐洲理事會批準了85/C136/01關于《技術協(xié)調與標準化新方法》的決議。該決議指出,在《新方法》指令中只規(guī)定產品所應達到的衛(wèi)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,另外再以制定協(xié)調標準來滿足這些基本要求。協(xié)調標準由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,凡是符合這些標準的產品,可被視為符合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。
通常情況下,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規(guī)定了加貼“CE”標志的基本要求。這些基本要求對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須達到的基本要素,特別是保護用戶,如消費者和工人的衛(wèi)生和安全,涉及到保護財產或環(huán)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規(guī)定?;疽竽康氖菫橛脩籼峁┎⒋_保高標準的保護。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與產品有關的某些危險因素,如機械阻力、易燃性、化學性質、生物性質、衛(wèi)生、放射性和度;或是涉及到產品或其性能,如關于材料、設計、建筑、生產過程、制造商編寫說明書的規(guī)定;或是以列表形式規(guī)定主要的保護目標;更多的是上述幾種方法的結合。如果某一產品存在固有的危險,制造商有必要進行危險程度分析,以確定適用于其產品的基本要求,這些分析應編寫成文件并放入技術文件中?;疽笠?guī)定了要達到的結果,或涉及到的危險程度,但并不指明或預測技術解決方案,這種靈活性給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選擇滿足基本要求的方法,這樣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選擇適合技術進步的材料或產品設計。
給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術規(guī)范的歐洲標準,是在歐洲委員會一致通過的基礎上由標準化組織批準的。這種標準被稱為“協(xié)調標準”,它是滿足指令基本要求的“快速跑道”。協(xié)調標準具有“據(jù)此推斷符合基本要求”的地位,是制造商證明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種工具,也就是說,符合協(xié)調標準的產品即可在歐盟市場流通,但實施協(xié)調標準仍是自愿的。
協(xié)調標準不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關條款,還可能涉及其他規(guī)定,但在實施中制造商應將其他規(guī)定與基本要求區(qū)分開。有時,某一協(xié)調標準沒有涉及其所對應指令的所有基本要求,在這種情況下,制造商應采用其他的技術規(guī)范,以保證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。
依據(jù)歐洲標準化組織的規(guī)定,各成員國必須將協(xié)調標準轉換成國家標準,并撤銷有悖于協(xié)調標準的國家標準,這一點是強制性的。協(xié)調標準在歐洲標準中并沒有單列為一類,其標題、代號等應發(fā)布在歐盟*公報(Official Journal)上,并指明與其相對應的新方法指令。
二、歐盟委員會頒布的CE標記指令類別
1.基本指令
它適用于所有產品的制造商,涉及的范圍包括貿易、強制性責任和其他許多問題。真正理解這些指令的含義是十分重要的,特別是對于那些產品已經被強制執(zhí)行這些指令的制造商。例如:CE認證、符合性評估、通用產品安全和產品的義務,這些指令的適用范圍非常廣,有些會涉及大部分的產品和供應商,如通用產品安全指令和符合性評估程序及CE認證準則等等。
2.通用指令
涉及的則是某一專業(yè)范圍內的產品,如針對低電壓產品的LVD指令及針對會產生電磁干擾的產品的EMC指令。
3.專業(yè)產品指令
專門適用于一些特定的產品,如電信設備和醫(yī)療設備等危險性較高的產品。
三、CE符合程序
依據(jù)符合模式的系統(tǒng),多數(shù)的指令允許制造商及其代表選擇一個或組合模式,以示符合指令要求。一般言而言,有三種符合途徑。
1.自我宣告
適用于沒有強制要求驗證的產品,自我宣告需根據(jù)所適用的指令與調和標準,由制造商或驗證機構作產品評估。此外,自我宣告需包括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CE標示。
2.驗證
(1)強制性驗證(EC型式驗證):大部分的產品和機械并不需要強制性驗證,不過有些特定的產品需有歐盟驗證機構所核發(fā)的驗證證書。另有一些特定產品,如機械和醫(yī)療產品,則需有EC型式驗證證明。
(2)自愿性驗證(型式驗證、測試標志):制造商往往委托歐盟驗證機構,進行測試和驗證,以證明符合市場需要,且在產品責任上提供正面的、事實的證明,或者擁有的技術檔案資料與測試報告,也有利于產品的銷售。自發(fā)性驗證也是需要制造商準備符合申報書和附加CE標示。
3.技術文件。
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術文件,應包含以下的內容:
(1)符合聲明書或受管制產品的驗證證書。
(2)制造商的名稱、地址與產品辨識。
(3)歐洲地區(qū)代理商的姓名與地址。
(4)列出所遵循的調和標準或滿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。
(5)產品說明(型號、產品名稱等)。
(6)操作手冊。
(7)產品的全部計劃。
(8)測試報告。
(9)設計細節(jié)、操作描述、零組件清單、測試理論基礎、電路圖,含所有為滿足健康與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項目。
制造商或歐盟代表全權負責技術文件和符合聲明的正確性。制造商必須實施內部作業(yè),以確保產品維持其符合性。技術文件在zui后一批產品制造之后,在一個區(qū)域內市少應保留十年,以備檢核。